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83號
TPDV,106,重訴,183,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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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丘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參萬柒仟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 下同)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由原告向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並繳納4,000元裁判費 ,經該院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轉到院。依原告106年3月8 日民事陳報狀補正訴之聲明所示,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107億6,000萬元及利息。㈡被告應於指定報紙版面刊登 本件判決及道歉啟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 額107億6,000萬元(關於利息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7億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23萬8,000元。另第2項請求登報之聲明,乃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224萬1,000元,扣除原告於原法院已繳納之 4,000元裁判費,尚餘7223萬7,000元未繳納,應予補繳。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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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