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俊昇
訴 訟 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鍊煌
被 告 樊有寧
彭萬裕 原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美金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玖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由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查兩造間後述授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奕公司)邀同 被告周鍊煌、樊有寧、彭萬裕(下合稱周鍊煌等人)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5年5月9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約定新臺幣 授信額度為6500萬元、外幣授信額度為美金200萬元,立奕公 司就上開授信額度向原告申請動支之借款,依授信契約授信共 通條款第4條約定,應按兩造約定之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 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應以未繳當時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且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收違約金。嗣立奕公司於105年7月19日向原告申請動支新臺 幣1373萬894元,並約定按被告公告月定儲利率加碼年息2%計 息,動用期間自105年7月19日起至106年1月15日止。並依序於 105年7月20日、8月26日、9月10日、9月21日、10月3日、11月 3日、11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狀轉融資款,而各借得如附表 編號2至8「債權本金」欄所示數額之美金借款,兩造並約定以
附表編號2至8「年利率」欄所示之利率計息。詎立奕公司未依 約償付上開借款本息,經原告實地訪查復已停止營業,則依授 信契約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2款約定,原告得視為上開借 款已全部到期,而立奕公司尚欠原告:㈠新臺幣926萬3411元 ,及自10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算之利息 ,暨自106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約定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111萬7166.97元,及各筆美金借款自附表編號2至8「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編號 2至8「年利率」欄所示之利率計息,暨自附表編號2至8「違約 金起算日」欄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 計算之違約金。周鍊煌等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 立奕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據提出相符之授信契約、個別商議條 款、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畫面、交易明細查詢畫面 利率查詢畫面、客戶放款明細查詢畫面、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借款支用書、訪催紀錄表附卷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有 所說明,除彭萬裕以外之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 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前開主張之 事實,應屬實在。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 、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此就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 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立奕公司因未 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致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依上規定, 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而周鍊煌等人擔任立奕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立奕公司就上開借款債務連帶負擔 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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