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9951號
PCDV,96,促,19951,200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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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951號
債 權 人 東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英傑力天玻璃工程行、甲○○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英傑即力 天玻璃工程行營業所及甲○○之住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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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