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672號
PCDV,96,促,11672,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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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672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 款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支 票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 之發票人皆係方第實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 上;另雖債務人甲○○為方第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 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 揭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 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方第實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 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 說明可知,債務人甲○○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向 債務人請求,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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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