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滿庭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 人 己○○
戊○○
乙○○○
甲○○
丙○○
2樓
庚○○
丁○○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17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捌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見本院96年2 月12日95年度重
訴字第117 號判決附表㈡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
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