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大新店綜合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2,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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