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104號
PCDV,94,訴,2104,2007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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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庚○○
      子○○
      癸○○庚○○之繼
      丙○○庚○○之繼
      辛○○○庚○○之
      丁○○庚○○之繼
      壬○○庚○○之繼
      戊○○庚○○的繼
      己○○庚○○之繼
      寅○○○子○○之
      午○○子○○之繼
      巳○○子○○之繼
      辰○○子○○之繼
      丑○○子○○之繼
      甲○○庚○○之繼
      乙○○庚○○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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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