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未○○訴訟代理人 卯○○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被 告 庚○○ 子○○ 癸○○庚○○之繼 丙○○庚○○之繼 辛○○○庚○○之 丁○○庚○○之繼 壬○○庚○○之繼 戊○○庚○○的繼 己○○庚○○之繼 寅○○○子○○之 午○○子○○之繼 巳○○子○○之繼 辰○○子○○之繼 丑○○子○○之繼 甲○○庚○○之繼 乙○○庚○○之繼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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