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2號
TPDV,106,訴,482,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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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訴訟代理人 許根源
      蔡東曄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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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