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三石創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智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被 告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訴訟代理人 許根源 蔡東曄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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