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9號
原 告 劉其偉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律師
林玉堃律師
被 告 鄭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