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685號
PCDM,96,聲,685,200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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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88號,95年
度毒偵字第5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莊旻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 )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58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1 小包(淨重0.1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 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523050730 號鑑定書附卷 可稽,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 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確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0.26公 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0 730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毒 偵字第58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此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 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 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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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