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辜婉芳
複 代理人 何峻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坤即明曜清潔
服務社、馮小煇、馮任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美坤即明
曜清潔服務社、馮小煇、馮任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0,85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份,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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