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66號
TPDV,106,訴,2766,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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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辜婉芳
複 代理人 何峻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美坤明曜清潔
  服務社、馮小煇馮任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美坤即明
  曜清潔服務社、馮小煇馮任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0,85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份,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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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