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001號
PCDM,96,聲,1001,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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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江宜真鄭景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秤毛重壹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四三四三號被告江宜真鄭景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被告 二人涉犯同一施用毒品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 第六四八號)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簽結,而上開偵查案件 查獲被告二人持有安非他命實秤毛重一點零八二公克係第二 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四十條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 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四十條但書,修正為第  四十條第二項,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且  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此有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故本件逕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可,附此敘明)。次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安非他命列為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物,經鑑定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 實秤毛重一點零八二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檢驗成績書一件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無誤,屬於違禁物,從而,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 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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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