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1756號
PCDM,96,簡,1756,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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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 民國96年2 月12日17時許起,提供其向不知情之友人吳瑞皇 所借用(聲請書誤載為租屋處),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 47巷2 號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提供之麻將1 副、骰子3 顆作為賭具,邀集不特定賭客至上址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 係由賭客輪流作莊,每人發16張牌,以新臺幣(下同)600 元為1 底,以100 元為1 臺,先胡牌者為贏家,其餘為輸家 ,約定每進行1 將(每8 圈),由自摸贏牌之人給付600 元 之抽頭金予甲○○甲○○即以此方式牟利。嗣於96年2 月 14日22時許,為警當場查獲賭客鍾華榮、楊家有、張綉絨郭美惠於上址以前述方式賭博(其等4 人另經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樹林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扣得甲○○所有 之賭具麻將牌1 副、骰子3 顆、賭客通訊名冊1 張、抽頭金 600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及賭資7,800 元(業經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沒入)等物。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吳瑞皇、賭客鍾華榮、楊家有、張綉絨及郭美 惠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 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檢查紀錄表各乙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0幀在卷足憑,當場賭 博之器具麻將牌1 副、骰子3 顆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 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 動,應屬法律概念之1行為,其以1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圖獲利,竟提供賭博場所並聚 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並有害社會秩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懲儆。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同表編號4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屬案外人吳瑞皇所有,業據被告於檢察 官偵查中陳述明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宏節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
│ 1 │麻將牌 │ 1 副 │
├──┼──────────────────┼────┤
│ 2 │骰子 │ 3 顆 │
├──┼──────────────────┼────┤
│ 3 │賭客通訊名冊 │ 1 張 │
├──┼──────────────────┼────┤
│ 4 │抽頭金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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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
│ 1 │監視器鏡頭 │ 3個 │
├──┼──────────────────┼────┤




│ 2 │電視螢幕 │ 1臺 │
├──┼──────────────────┼────┤
│ 3 │監視器螢幕轉接器 │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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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