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83號
TPDV,106,訴,2183,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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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國烈
訴 訟代理 人 楊珮蓁
被    告 越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惠齡
被    告 林閎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6條、 授信合約書第1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5 頁反面、第6 頁反面 、第7 頁反面、第8 頁反面),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 及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越友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越友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5 年12月12日 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3152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被告越友公 司即應行清算,被告唐惠玲並於105 年12月10日出具同意書 願任清算人,但迄未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 有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地院函文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16至17、25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 仍應以全體股東即被告唐惠玲為清算人,合先敘明。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越友公司邀同其公司董事即被告唐惠齡及被



林閎駿為連帶保證人,於104 年6 月9 日向伊借款並簽立 借款契約,約定自104 年6 月4 日起至105 年6 月4 日止依 本契約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155 萬元為限。被 告越友公司即於期間內一次動用155 萬元,貸放期間自104 年6 月11日起至107 年6 月11日止,利息則自借款日起,依 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63% 計算(目前為4.7 % ),並同意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另依借款 契約第8 條之約定,借款人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越友公司自106 年2 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款, 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被告越友公司上 開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96,448 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唐惠齡林閎駿為連帶保 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上述借款契約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所示款項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 款用)、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份、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 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3頁),核 屬相符。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但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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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債 權 本 金 │ 計 息 期 間 │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週年利率)│ │
├──┼──────┼───────┼──────┼─────────────┤
│ 1 │487,514元 │自106年2月24日│4.7% │自106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2 │208,934元 │自106年2月24日│4.7% │自106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合計:696,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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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