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37號
TPDV,106,訴,213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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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謝文雄
被   告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璧琳
被   告 程義明
      旺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重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二、請確認被告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法定代 理人是否已變更。倘已變更,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 變更後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參辦。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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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