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933、6213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1774 號),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共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包,及估價單伍本、貨運收據壹張、託運單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臺灣省內煙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0年度板簡字第9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91年2 月19日准予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2年度簡字第3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2年12月19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MILD SEVEN及圖」、「MILD S EVEN 7及圖」、「Seven Stars 」、「Silver Starlet 7」 、「CASTER及圖」、「峰MI-NE 」等商標,為日商日本香煙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本香煙公司)、「MARLBORO 」、「L&M 」商標為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以下簡 稱菲利普莫里斯公司)、「555 」商標為英商雅達煙草有限 公司、「DAVIDOFF」商標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以下簡稱 大衛朵夫公司)、「長壽及圖」、「LONGLIFE」、「長壽Ge ntle及圖」、「Gentle及圖」等商標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臺灣菸酒公司)分別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已經核准註冊 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商品為菸 草、香菸等,又明知不詳年籍姓名綽號「三哥」之男子所出 售之香菸,均為不詳人士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使用相同 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於香菸盒之仿冒品,且菸包側英文字母 、菸包底部(或內部)鋼模數字,亦均為不詳人士偽造各公 司於香菸盒上表明生產商品管理編號之準私文書,竟基於意 圖營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4年4 月某日間起 ,連續以每條(十包)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元至二百元 不等之價格向「三哥」販入仿冒之「MILD SEVEN」、「Seve n Stars 」、「Silver Starlet」、「MILD SEVEN LIGHTS 」、「峰MI-NE 」、「CASTER-7」、「CASTER-5」、「Marl
boro」、「L&M (藍星)」、「555 」、「DAVIDOFF 」 、 「長壽」、「長壽尊爵」等香菸後,再以每條二百二十元至 二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在臺北縣三重市、蘆洲市等地出售 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並行使該等仿冒香菸香菸盒上之偽造英 文字母、鋼模數字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前揭公司及消 費者。嗣於警方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查獲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共18萬5820包,於附表一編號㈠所示時 地查獲甲○○所有供販賣仿冒香菸所用之估價單二本、貨運 收據一張、託運單一張,於附表一編號㈥所示時地查獲甲○ ○所有供販賣仿冒香菸所用之估價單三本。另於附表一編號 ㈤所示時地扣得「DAVIDOFF MAGNUM 」未稅真品香菸120 包 ,於附表一編號㈡、㈢、㈤、㈧所示時地分別扣得「S.T.Du pont」真品香菸490 包、250 包、720 包、2800包(合計42 60包);又於附表一編號㈧所示時地扣得「ALPHABET R」香 菸380 包,又於附表一編號㈥、㈦、㈧所示時地分別扣得「 BLACK DEVIL 」香菸2700包、1080包、2140包(合計5920包 ),又於附表一編號㈠、㈧所示時地分別扣得「芙蓉王」香 菸500 包、1000包(合計1500包)。二、案經日本香煙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日本香煙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 審理,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告訴人日本香煙公司提出之告訴狀(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1218號卷第1 至5 頁、同署95年度偵字 第6213號卷第124 至128 頁)、代理人劉旭東於警詢中之指 述(見同署95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第9 至11頁)。 ⒊告訴人臺灣菸酒公司提出之告訴狀(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33號卷第69至72頁、同署95年度偵字第 6213號卷第21至24頁)、代理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見 同署95年度偵字第2933號卷第65、66頁、同署95年度偵字第 6213號卷第16至18頁)。
⒋「MILD SEVEN及圖」、「MILD SEVEN 7 及圖」、「Seven S tars」、「Silver Starlet 7」、「CASTER及圖」、「峰MI -NE 」等商標之商標註冊證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第129 至131 、133 至137 頁)、
「MARLBORO」、「L&M 」、「555 」、「DAVIDOFF」商標資 料(見同署95年度偵字第2933號卷第54至56、61頁)、「長 壽及圖」、「LONGLIFE」、「長壽Gentle及圖」、「Gentle 及圖」等商標之商標註冊證影本(見同署95年度偵字第2933 號卷第75至78頁)。
⒌就94年6 月30日查獲部分:本院94年度聲搜字第1897號搜索 票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33號卷 第7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五件(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臺北縣政 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五份、查獲現場照 片十四張、扣案之估價單二本、貨運收據一張、託運單一張 。
⒍就94年6 月30日查獲部分: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 7 月8 日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台灣分公司94年8 月2 日函 、英美菸草台灣公司94年7 月13日函、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4年7 月19日函、臺灣菸酒公司94年 7 月6 日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33 號卷第170 至177 頁)。
⒎就94年10月26日查獲部分:本院94年度聲搜字第3125號搜索 票影本(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 第5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三件、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件(如附表一編號㈥至㈧所示)、臺北 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二份、查獲現 場照片十八張、扣案之估價單三本。
⒏就94年10月26日查獲部分: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 11月2 日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台灣分公司94年11月1 日及 94年11月29日函、英美菸草台灣公司94年11月11日函、新加 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4年11月11日函、臺 灣菸酒公司94年11月15日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第27至34頁)。
⒐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共18萬5820包。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56條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同自 95年7 月1 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針對刑法修正變更之部 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查: ㈠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
有關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 而95年7 月1 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 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 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 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果,應均以舊法(即行為時法)對被告有 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 前刑法第56條等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香菸盒菸包側英文字母、菸包底部(或內部)鋼模數字, 乃各公司於香菸盒上表明生產商品管理編號之準私文書,被 告甲○○仍予販售交付而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 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各時間緊接,觸犯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 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 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處斷。查被告曾前因違反臺灣省內煙酒專賣暫行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9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1年2 月19 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 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於民國92年12月 19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前案92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 重其刑。又查本件被告係以每條一百八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 價格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三哥」之男子販入仿冒香菸後, 再以每條二百二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 顧客牟利,已如前述,則就被告本件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 難認係與綽號「三哥」之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 意旨認被告與綽號「三哥」之男子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又公訴意旨就查獲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DAVIDOFF SUPER EME 」誤載為9450包,就查獲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長壽
尊爵淡煙」誤載為4350包,另就查獲物贅載「七星silver」 1440包(即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一部分),均有未當。爰審 酌被告曾有上述之前科紀錄,非但不知悔改,猶再販賣仿冒 香菸於94年6 月30日為警查獲後,仍再販賣,甚且仍使用與 94年6 月30日遭查獲時相同之G5-6518 號及ZV-1930 號自用 小客車載放仿冒香菸,而於94年10月26日再次為警查獲,目 無法紀,暨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販賣仿冒商標之香 菸對交易秩序、消費者之影響,及販賣之期間、所販賣香菸 數量高達18萬5820包,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香菸 共18萬5820包,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 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於94年6 月30日查 獲之估價單二本、貨運收據一張、託運單一張,及94年10月 26日查獲之估價單三本,均為被告所有供販賣仿冒香菸犯罪 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ALPHABET R」、「S.T.Du pont」分別為日本香煙公司、法商都彭公司申請核准註冊, 取得商標權,而販賣仿冒之「ALPHABET R」、「S.T.Dupont 」香煙,此部分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嫌。惟查,依卷附之「ALPHABET R」商標資料(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第46頁),該商 標申請日期在94年11月9 日,已在本案查獲日期之後,自不 得認被告有販賣仿冒「ALPHABET R」香煙之犯行。又本件於 附表一編號㈡、㈢、㈤、㈧所示時地分別扣得「S.T.Dupont 」香菸490 包、250 包、720 包、2800包(合計4260包), 但均屬真品,有英屬維京群島商寶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94年7 月27日及94年11月1 日函各一件在卷可稽(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33號卷第177 頁及同署 95年度偵字第6213號卷第35頁),此外,別無其他證據,亦 不得遽指被告有販賣仿冒「S.T.Dupont」香煙之犯行,是此 等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因公訴意旨認此等部分與前 開論處罪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於審判不可 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扣案於附表一編號㈧所示 時地查獲之「ALPHABET R」香菸380 包,於附表一編號㈡、 ㈢、㈤、㈧所示時地查獲之「S.T.Dupont」真品香菸合計42 60包,於附表一編號㈤所示時地查獲之「DAVIDOFF MAGNUM 」未稅真品香菸120 包,均與被告本案販賣仿冒香菸犯行無 關;再者,於附表一編號㈥、㈦、㈧所示時地分別查獲「BL ACK DEVIL 」香菸2700包、1080包、2140包(合計5920包,
即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二九部分),及於附表一編號㈠、㈧ 所示時地分別查獲「芙蓉王」香菸500 包、1000包(合計15 00包,即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三十部分),卷附並無任何證 據足以證明該等「BLACK DEVIL 」及「芙蓉王」香菸係屬仿 冒商標圖樣之香菸,自與本案無關,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 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6 條、 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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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查 獲 時 間 │查 獲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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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94年6 月30日│臺北縣中和市○○路○段357 巷2 號│
│ │10時30分 │G5-6518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2933號卷第8 至12頁)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㈤、㈦⒈、㈨、│
│ │ │㈩⒈、⒈、⒈、、⒈、⒈│
│ │ │、⒈、⒈、⒈、⒈之仿冒香│
│ │ │菸) │
├──┼──────┼────────────────┤
│ ㈡ │94年6 月30日│臺北縣板橋市○○路509 號BI-6967 │
│ │13時5 分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2933號卷第18、19、22至24頁│
│ │ │)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㈣⒈、㈥⒈、㈦│
│ │ │⒉、㈩⒉、⒈、⒈、⒉、⒉│
│ │ │、⒉、⒉、⒉之仿冒香菸) │
├──┼──────┼────────────────┤
│ ㈢ │94年6 月30日│臺北縣板橋市○○路445 號ZV-1930 │
│ │13時47分(起│號自用小客車 │
│ │訴書誤載為11│(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時34分) │偵字第2933號卷第25、28至30頁)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㈣⒉、㈧⒈、│
│ │ │⒉、⒊、⒊、⒈、⒊、⒊│
│ │ │、⒉之仿冒香菸) │
├──┼──────┼────────────────┤
│ ㈣ │94年6 月30日│臺北縣板橋市○○街356 之2 號8T-4│
│ │14時30分 │103 及2186-FP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2933號卷第31、32、35至37頁│
│ │ │) │
│ │ │(在8T-4103 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如│
│ │ │附表二編號㈥⒉、㈧⒉所示3120包、│
│ │ │⒊、⒋、⒈所示1700包、⒉│
│ │ │所示2500包、⒊、⒋、⒊所示│
│ │ │1800包之仿冒香菸) │
│ │ │(在2186-FP 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如│
│ │ │附表二編號㈣⒊、㈧⒉所示11350 包│
│ │ │、⒋、⒈所示10500 包、⒉所│
│ │ │示4500包、⒊所示7500包、⒉之│
│ │ │仿冒香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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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94年6 月30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9 巷3 號│
│ │15時35分 │BD-4460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2933號卷第15至17、38、39頁│
│ │ │)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㈥⒊、㈦⒊、│
│ │ │⒋、⒉、、⒌、⒉、⒌、│
│ │ │⒋之仿冒香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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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94年10月26日│臺北縣板橋市○○路385 巷30號前G5│
│ │14時18分 │-6518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6213號卷第58至60、64頁)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㈡⒈、⒊、│
│ │ │⒌之仿冒香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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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94年10月26日│臺北縣板橋市○○街215 巷121 之1 │
│ │15時 │號旁ZV-1930 號自用小客車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6213號卷第61至65頁)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㈡⒉、㈢⒈、㈣│
│ │ │⒋、㈩⒊、⒌、⒊、⒌、⒍│
│ │ │、⒉、⒋、⒊、⒋、⒍、│
│ │ │⒍之仿冒香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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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94年10月26日│臺北縣蘆洲市○○街129 巷12號 │
│ │18時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偵字第6213號卷第66至70頁) │
│ │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㈠、㈡⒊、㈢⒉│
│ │ │、㈣⒌、㈥⒋、㈩⒋、⒍、⒍、│
│ │ │⒎、⒌、⒋、⒋、⒌、│
│ │ │⒎、⒎、⒊之仿冒香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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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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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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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七星10號 │340 包 │
│ │ │(均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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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七星(新包裝) │10400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㈥查獲54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1470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839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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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七星(舊包裝) │145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13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132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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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Seven Stars │855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11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1650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2180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400 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322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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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Seven Stars custom│1100包 │
│ │Light │(均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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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Silver Starlet │361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144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66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64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870 包│
├──┼─────────┼─────────────┤
│ ㈦ │MILD SEVEN │879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60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89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190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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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MILD SEVEN LIGHTS │16120 包(分別: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165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3120加│
│ │ │ 11350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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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㈨ │MILD SEVEN SELECT │4500包 │
│ │ │(均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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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峰MI-NE │456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275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34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55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920 包│
├──┼─────────┼─────────────┤
│ │CASTER-7 │443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73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60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60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1800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40包 │
│ │ │⒍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660 包│
├──┼─────────┼─────────────┤
│ │CASTER-5 │554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48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39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350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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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lboro │500 包 │
│ │ │(均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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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M(藍星) │407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15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54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55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1000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300 包│
│ │ │⒍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180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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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5 │10780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165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60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1650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3850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500 包│
│ │ │⒍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50包 │
│ │ │⒎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248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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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5 Gold │500 包 │
│ │ │(均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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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OFF CLASSIC │5450包(分別於: │
│ │黑色大衛杜夫 │⒈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44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501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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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OFF LIGHTS │18440 包(分別於: │
│ │白色大衛杜夫 │⒈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1700加│
│ │ │ 10500 包 │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51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㈥查獲1500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160 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407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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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OFF SUPEREME │10450 包(起訴書誤載為9450│
│ │紅色大衛杜夫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10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2500加│
│ │ │ 4500包 │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1240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121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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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尊爵淡煙 │5400包(起訴書誤載為4350包│
│ │ │,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270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15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1500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105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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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樂園 │3040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55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70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55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170 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107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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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白軟包 │20920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7260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㈡查獲1780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490 包│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2420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2160包│
│ │ │⒍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3540包│
│ │ │⒎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327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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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黃硬盒 │22220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500 包│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㈢查獲950 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1800加│
│ │ │ 7500包 │
│ │ │⒋於附表一編號㈤查獲5140包│
│ │ │⒌於附表一編號㈥查獲2160包│
│ │ │⒍於附表一編號㈦查獲680 包│
│ │ │⒎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349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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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壽尊爵圓角 │14660 包(分別於: │
│ │ │⒈於附表一編號㈠查獲12000 │
│ │ │ 包 │
│ │ │⒉於附表一編號㈣查獲2000包│
│ │ │⒊於附表一編號㈧查獲660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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