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5年度,329號
PCDM,95,交易,329,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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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9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 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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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