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85號
CHDV,96,聲,185,200703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鼎精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0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 台幣8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07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未對相對人鼎精開發科技有限公 司、乙○○為假扣押,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丙○○則同 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提存書、假扣押 裁定、執行前部分撤回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 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精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