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33號
CHDV,96,票,333,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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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尚秀木業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尚秀木業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丙○○」抑或為「吳振財」?並請
  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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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秀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