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扶養費之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兩造子女莊羽
豐(民國77年04月05日生)、莊羽馥(民國79年03月06日生)、
莊東岳(民國84年11月12日生)、莊睿豐(民國91年12月02日生
)成年止,給付上述子女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13,7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