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04號
TPDV,106,訴,1104,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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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
證   人
即 受罰人 鄒玉芳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婉廷間給
付服務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玉芳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 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106 年度訴字第110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受罰人 鄒玉芳為證人,經本院定期通知受罰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0 日到場應訊,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受罰人,上開通知書於106 年6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證人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場,爰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 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行處新 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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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