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傅兆川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被 告 張建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受領公司股份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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