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趙淑均、楊汶汶間因本院
10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提 起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之。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5月31日駁回其停止執行聲請之裁 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核與前揭規定不合, 爰限期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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