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14號
TPDV,106,監宣,314,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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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薛金昌
受監護宣告人 吳麗美
利 害 關係人 薛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受監護宣告人吳麗美之監護人薛金昌代理吳麗美,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辦理其母吳陳密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吳麗美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金昌吳麗美之夫,薛珮吟為吳麗 美之女。吳麗美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265 號裁定宣 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薛金昌為其監護人,指定薛珮 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吳麗美之母吳陳密過世,留 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需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爰 依法聲請許可薛金昌代理吳麗美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 案,辦理其母吳陳密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 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 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本院查:
(一)薛金昌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265 號 裁定、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吳麗美之母吳陳密過世,留 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現吳麗美之繼承人欲辦理遺產繼承 登記及分割事宜等情,亦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 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受領補償價金證明書、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財產清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二)審酌吳麗美確有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之需求,而 薛金昌吳麗美之夫,因吳麗美需長期雇用外勞照顧、日 常生活費用支出龐大、財務日益吃緊,應繼分僅有六分之 一,不動產位處遠地不易照料、管理困難,急用金錢時出 售不易,由吳義雄支付補償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高於遺 產核定價額六分之一,可免仲介、裝修、稅金等費用因素



薛金昌聲請代理吳麗美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 辦理其母吳陳密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並經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人薛珮吟出具同意書,堪信該分割協議應符合 吳麗美之利益。
四、綜上所述,薛金昌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許可。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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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吳 陳 密 之 遺 產 及 繼 承 人 協 議 分 割 方 法│
├──┬──────────────┬─────────┤
│編號│ 遺 產 │繼承人協議分割方法│
├──┼──────────────┼─────────┤
│ │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由吳義雄繼承。 │
│ 一 │地(面積32.00 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全部)。 │ │
├──┼──────────────┼─────────┤
│ │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由吳義雄繼承。 │
│ 二 │地(面積21.00 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全部)。 │ │
├──┼──────────────┼─────────┤
│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由吳義雄繼承。 │
│ 三 │地(面積21.00 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全部)。 │ │
├──┼──────────────┼─────────┤
│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由吳足美繼承。 │
│ 四 │(面積4,633.00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 263 / 90,000 )。 │ │
├──┼──────────────┼─────────┤
│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由吳義雄繼承。 │
│ 五 │地(面積21.00 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全部)。 │ │
├──┼──────────────┼─────────┤
│ │台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由吳義雄繼承。 │
│ 六 │(地址:台中市北區太平路19巷│ │




│ │5 弄18號,面積130.8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台中市○○區○○段0000○號房│由吳足美繼承。 │
│ 七 │屋(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大昌街│ │
│ │533 號,面積82.01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八 │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存款:新│由吳義雄繼承。 │
│ │台幣24,869元。 │ │
├──┼──────────────┼─────────┤
│ 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由吳義雄繼承。 │
│ │:新台幣26,643元。 │ │
├──┼──────────────┼─────────┤
│一0│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新│由吳義雄繼承。 │
│ │台幣50元。 │ │
├──┼──────────────┼─────────┤
│一一│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吳義雄繼承。 │
│ │:60股。 │ │
├──┼──────────────┼─────────┤
│一二│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吳義雄繼承。 │
│ │:18股。 │ │
├──┼──────────────┼─────────┤
│一三│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由吳足美繼承。 │
│ │:1,209 股。 │ │
├──┼──────────────┼─────────┤
│一四│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由吳足美繼承。 │
│ │3,700 股。 │ │
├──┼──────────────┴─────────┤
│一五│由吳義雄交付補償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予吳麗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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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