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86號
TPDV,106,監宣,286,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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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張長平
上列聲請人對受監護人章雩畬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一 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參照),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 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 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受監護人章雩畬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受監護人章雩畬業於程序進行中,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十三日死亡,有卷附受監護人章雩畬死亡證明書在卷足參 ,則受監護人章雩畬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 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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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