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95號
TPDV,106,監宣,195,2017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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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周毓芳
上列聲請人因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更正裁定附件之遺產分
割協議書,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
承人鄭水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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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