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瑞芳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4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 人曾擔任巧巧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 ,故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巧巧企業社負責人之期間為何,擔 任該企業社負責人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出資額為多 少?並請提出上開企業社之變更事項登記表、聲請更生之前 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 106年3月9日往前回朔 5 年內),該企業社有無營業活動?聲請人對於該企業社,現
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 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 00號3樓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聲請人 應提出其名下所有之車號00-0000汽車之行照影本。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子女扶養費之 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 、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