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209號
TPDV,106,消債補,209,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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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岳昇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4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 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房屋租金、膳食、水電瓦斯、交通費、電話費、 網路費、牌照稅、汽車保險費)之詳細計算方式,與說明工 作地點,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 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 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4、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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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