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84號
TPDV,106,消債補,184,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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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除聲請人於財產目錄所記載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 份外,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尚有無「其 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 請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 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亦請 註明。
㈡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0 年間曾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債務協商,自100 年9 月起每月還款新臺幣( 下同)17,164元,斯時聲請人係經營愛與希望文化有限公司 (下稱愛與希望公司)及肯定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惟經營 不善,雖經友人協助而繳納至101 年2 月,終仍無力清償致 毀諾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為何?聲請人「毀諾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要 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 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㈢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無工作收入,僅於104 年間領有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全聯基金 會)之補助收入11,500元、於105 年間領有全聯基金會之補



助收入6,795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5 年間所領6,795 元 並非全為全聯基金會之補助,其中亦包含「有限責任台北市 第九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收入,請說明自106 年1 月1 日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有無領取全聯基金會之補助?如 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亦請註明 。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自陳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104 年至106 年間所領 身心障礙補助共105,600 元,目前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之永和永貞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 內頁明細影本所示,聲請人於104 年6 月至105 年1 月此期 間每月所領身障補助為3,500 元、於105 年2 月所領身障補 助為4,700 元,於105 年3 月至106 年5 月此期間每月所領 身障補助則為4,872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領身 障補助款金額為何?領取期限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㈤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至105 年間因病住院,共領有南山人壽 之保險給付253,021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自105 年8 月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有無領取南山人壽之保險給付?如有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等)說明領取之月份及數額各為 何;如無亦請註明。
㈥依聲請人之永和永貞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影 本所載,請就下列問題詳為說明:
⒈聲請人自104 年6 月起迄今,常有「VS購貨」之提款紀錄 ,聲請人於持續無工作收入情形下,何以一再購物?購物 內容為何?
⒉聲請人帳戶於104 年9 月15日曾有「富邦慈善基」跨行匯 入5,000 元;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於105 年8 月29日曾跨行 匯入10,000元;於106 年4 月28日又有「財團法人弘道老 人福利」轉帳1,600 元予聲請人,請說明前開3 筆款項存 入之原因「各」為何?如聲請人「目前」領有記載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外」之其他補助款項,併請說明每 月領取金額為何?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⒊聲請人帳戶於105 年7 月19日曾有「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跨行匯入690 元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 算前2 年內是否曾任職於該公司?如是,請說明任職期間



為何、收入數額為何;如否,亦請說明款項存入之原因為 何。
㈦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5 月至105 年7 月此期間每月須搭乘計 程車回診2 次、每次350 元,15個月合計支出交通費10,500 元,自105 年8 月起每月支出交通費320 元等語,請說明聲 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 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計程車之往、返地點為何、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為何?並請 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車票、車資證明 等)。
㈧聲請人自陳自106 年1 月起每月必要支出房租(含水電瓦斯 費)5,000 元等語,並提出住所地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道路0 巷0 弄0 號1 樓之房屋(租期為106 年1 月1 日 至106 年12月31日)租賃契約書為憑,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併請 提出聲請人以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付住所地房屋每月租金之 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地址:新 北市烏來區金堰113 號之1 )不一致原因為何?聲請人現需 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 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㈨承前㈧,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6 月2 日至105 年12月31日 此期間是否居於住所地房屋?如是,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 開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聲請人係於他處租 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 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 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於前開期間是否 曾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3 樓」之址居住? 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數 額約777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電話 費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二、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入不敷出,由妹妹、友 人協助每月必要支出等語,請陳報妹妹及資助者之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



諸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 不敷出、擔任徐曼嘉之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 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 領取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 將此筆款項作為何用?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愛與希望公司(解散)之 董事長,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對於愛與希望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㈡愛與希望公司於101 年6 月2 日至101 年11月13日此期間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六、除永和永貞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 號)以外 ,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 為佐。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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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與希望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