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3號
原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LINE COMPANY LIM
ITED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YEH YU TAI(葉于台)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UTHUR KEHOE(阿索可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海商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鎧雷特有限公司(下稱鎧雷特公 司)委託原告自中國深圳安排運送貨物至臺中,原告為此透 過其在中國深圳之代理行崴航(天津)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轉委託被告以船舶德翔臺北輪(TS Taipei)運 送來臺,惟德翔臺北輪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航向臺中港行經 新北市石門外海時觸礁擱淺,船身於同年月24日斷裂,致貨 物浸泡海水而受損,鎧雷特公司因而向原告求償,爰請求被 告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7,19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 原告是否應賠償鎧雷特公司之損失,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是否 成立,業經鎧雷特公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3號審理中,則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復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均表示沒有意 見。綜上,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