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42號
TPDV,106,法,14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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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史英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業務增加,且規模達新臺幣一億元,依教 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 ,財務報表需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較以往免 會計師簽證時,所需作業期間增加,故申請人經董事會決議 ,將捐助章程第10條第1 項修改為「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 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原為二月底)。 其餘條文刪除贅字,並修正會址,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 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教育部台教社㈢字第1060 100733號函、新捐助章程影本、舊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 對照表、經主管機關驗印後第10屆第111 次董事會議紀錄影 本(含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而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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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