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許金川即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3年6月11日以台 (83)社字第03050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83年6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1冊、第37頁 第1796號)。依照「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及監督要點」,因應教育部現行規定與業務需要,本會於 106年6月28日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 及第15條,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奉教育部106 年7月10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097229號函許可變更。因事 涉及捐助章程變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 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