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瑋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
項如下:
一、確認陳瑋佑是否為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若
然,則正確記載聲請人名稱為「陳瑋佑即財團法人民事訴訟
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二、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