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27號
TPDV,106,法,12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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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崇旗(即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董事長,附件之修正條文已於第十屆第六次董監事 會議中議決通過,並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以 衛授家字第1060014549號函准予備查,因事涉捐助章程變更 ,爰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 出法人登記證書、第十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記錄及修正對照 表、衛生福利部106 年6 月23日衛授家字第1060014549號函 、新舊捐助章程等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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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