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01號
TPDV,106,建,201,201707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1號
原   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壹仟陸
  佰貳拾捌元(4,891,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肆萬玖仟零
  壹拾元(49,0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1/1頁


參考資料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