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陳曉蘋
相 對 人 陳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次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依其聲請狀所載為新北市○ ○區○○街00號,依上開說明,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