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連月華
相 對 人 連阿梅
張敏莉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美玲
相 對 人 張遠明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張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認領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映龍之親生女。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 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 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 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 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 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 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認領子女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106年 6月28日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 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連阿梅與被繼承人張映 龍所生子女,張映龍於105年12月1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 承人,爰請求如主文所示之聲明等語。
三、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四、查聲請人於47年6月19日生,相對人連阿梅與張映龍於同年1 月18日結婚,聲請人之母雖登記為相對人連阿梅,但因未受 婚生推定,固其戶籍謄本父欄為空白,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又查,相對人張敏莉、張慧蘭、張遠明、張美玲為相對人 連阿梅與張映龍之子女,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敏莉經血緣鑑定 ,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是二人為親姊妹之血緣 關係,有長庚安醫檢驗所106年7月7日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稽,而兩造對於該親緣鑑定報告書結果均不爭執,是聲請
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張映龍間親子血緣關係,應與真實相符 ,堪予採信。
五、從而,聲請人既與張映龍之親生女有血緣上之親姊妹關係, 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即張映龍之繼承人認領其為張映龍之女 ,並提起本件認領之訴,合於上揭規定,是本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