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6年度,31號
TPDV,106,家調裁,31,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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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靜怡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相 對 人 蔡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親子關係事件之規定,雖未定有確認親 子關係訴訟之類型,但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 身分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例如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 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是 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所牽涉者並非僅係單純之法律 事實,同時本類訴訟之標的即為身分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 ,因而向來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皆承認親子間身分關係可以 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楊建華著「民事訴訟法要論」第475 頁,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3973號判例、最高法院62年度第 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8)參照)。又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 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 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登記為相對人長女,自幼感到相 對人對待聲請人與其他兄弟姊妹不同,原認係自身因素致相 對人偏心;迄105年3月底,相對人生病時赫然說出「養的比 生的還教順」,聲請人乃對身世有所懷疑,相對人終於同年 8月14日坦承聲請人非親生,故請求確認兩造之親子關係不 存在等語。經查,兩造經DNA血緣鑑定結果,可以排除兩造 之血綠關係,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年7月12日 診斷證明書暨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而兩造就血緣鑑定 之結果均無爭執,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聲請狀在卷 可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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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