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974號
CHDV,96,促,5974,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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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974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5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5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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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5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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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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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月21日    │237,750元       │96年2月12日      │B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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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