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91號
TPDV,106,家訴,9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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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1號
原   告 鍾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治中鍾治國鍾治平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四千八百一十一元(被繼承人鍾林
貴美之遺產總額為九十三萬九千二百四十三元,原告之應繼分為
四分之一,是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為二十三萬四千八百
一十一元,計算式為:939,243 × 1/4 = 234,810.75,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五百四十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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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