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7號
TPDV,106,家訴,77,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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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7號
原   告 吳雪英
      吳梅英
      吳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原   告 陳日嬌
法定代理人 陳鴻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揚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萬二千七百二十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一十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八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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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