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7號
原 告 吳雪英
吳梅英
吳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原 告 陳日嬌
法定代理人 陳鴻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揚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萬二千七百二十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一十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八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