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
原 告 楊辜阿環
訴訟代理人 高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琇婷、楊文傳、楊舒婷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
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請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一十四
萬四千三百一十五元,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
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一十八元,合計為五百七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
三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七千六
百二十八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