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615號
CHDV,96,促,5615,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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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15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嶺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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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嶺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