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蕭瓊玲
送達代收人 朱禹柔
相 對 人 侯正一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252 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婚字第二五二號離婚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調解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瓊玲與相對人侯正一間離婚等事件 ,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於本院成立和解,惟兩造因和解契 約之履行而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聲請,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然因相對人前亦有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聲字第225 號 裁定准許在案,並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婚字第252 號離婚等 事件卷宗核閱,爰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