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即原告 侯正一
訴 訟 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相對人即被告 蕭瓊玲
訴 訟 代理人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252 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婚字第二五二號離婚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調解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侯正一與相對人蕭瓊玲間離婚等事件 ,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於本院達成調解,惟兩造間就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之房屋貸款部分尚有爭執,經聲請人聲請強制 執行,相對人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維護兩造法律上利 益,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訴訟事件已提出委任狀之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6 項、民事閱卷規則第2 條之規定,得依法聲請閱 覽卷宗」、「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 開聲請,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 、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 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 年度婚字第252 號離婚 等事件調解筆錄、債務人異議之訴開庭通知書等件為證,經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