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97號
TPDV,106,司聲,997,201707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代 理 人 鄭俊隆
相 對 人 江晨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 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 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 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訪查,相對人未居住 於上址,有該分局民國106年7月7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6 307502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