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676號
CHDM,94,訴,1676,20070321,2

1/2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寅○○
           弄31號
指定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未○○
指定辯護人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丑○○
      丁○○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午○○ 男 21歲
          身分證統一
          住宜蘭縣宜
           之1號
          送達處所: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子○○ 男 2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市○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壬○○ 男 25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130巷2之3號
          居台北縣三重市○○○街176巷10號2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癸○○
被   告 丙○○ 男 36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鹿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己○○原名李怡君
          女 28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市○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6400號、第5998號、第5473號、第5401號、第4756號、第4607
號、第4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己○○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寅○○未○○丑○○丁○○午○○子○○壬○○,均無罪。
事 實
一、戊○○丙○○係兄弟關係,緣丙○○於民國(下同)94年 2 月28日凌晨約2 時許,與甲○○、何恆隆、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阿倫」及巳○○、辰○○等人在台中市○○路與健 行路口附近某泡沫紅茶店內,玩牌賭博,丙○○因懷疑巳○ ○詐賭,竟以電話邀集戊○○及另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渠等五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同(28)日凌晨2時至3時 許,由戊○○及該三名年籍不詳成年之男子,分別駕駛數輛 自用小客車抵達上述紅茶店,並分由丙○○以徒手毆打及其 中一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衣服蓋住巳○○頭部並加以毆打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再由丙○○摔牌並恫嚇巳○○稱: 剛才在紅茶店內玩牌詐賭;如不承認,就要剁其手指頭等語 ,以此強暴、脅迫方式,由丙○○取走巳○○及辰○○2人 身上所有之現金共新台幣(下同)20餘萬元(其中辰○○身 上之十萬元係巳○○所寄放),使巳○○行無義務之事。詎 戊○○丙○○仍不知罷手,二人復與上開三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又將巳○○強押上渠等分別 所駕駛之車輛上,由戊○○丙○○一車在前引導,巳○○ 則遭以衣服蒙臉押坐於第二車,將之帶往戊○○之妻即己○ ○位於台中市○○區○○路133之6號住處神壇,並於車上由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再次毆打巳○○,致其受有頭部外傷、 臉部頸部前胸壁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戊○○丙○○及該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以此非法方法 剝奪巳○○之行動自由。嗣達己○○住處後,雙方仍續就詐 賭之情事協調,己○○與戊○○丙○○另基於犯意聯絡, 由己○○在旁向巳○○恫嚇稱:我們黑白兩道很熟,我會叫 警察拿本票向你收錢等語,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致巳○ ○當場簽下500萬元之借據1張、面額100萬元之本票5張,使 巳○○行無義務之事。迨戊○○等人得手後,始於同日凌晨 4時許,讓巳○○離去,經報警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有關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 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 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 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 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 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 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 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 ,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二)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
⒈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 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 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⒉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 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 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 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
⒊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 (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 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 。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 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 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
⒋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 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 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 ,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 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 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⒌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 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 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⒍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 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 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 ,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 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 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 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 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 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 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 法認定之。
(三)本件證人辰○○、卯○○、巳○○於警詢就被告吳銀 嵐、丙○○有無與3名男子至台中市○○路與健行路 口泡沫紅茶店令巳○○交出身上財物、另將被害人廖 啟超強押帶走,並在己○○位於台中市○○區○○路 133之6號住處神壇,令巳○○簽立本票及借據,渠等 共同妨害自由、強制使人行無義務等情事,証人楊秀 蓮、卯○○、巳○○其等陳述雖與審理中陳述部分不 符略有參差,惟本院審酌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 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 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 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 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於警詢 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証人楊 秀蓮、卯○○、巳○○三人於警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前往泡沫紅茶店及被 害人巳○○確有遭人帶回上開被告己○○住處之事實;被告 丙○○固坦承有於上開泡沫紅茶店內與被害人巳○○賭博, 後懷疑巳○○詐賭並取回所輸款項,被害人巳○○確有被帶 回被告己○○住處,並經協調後請巳○○簽下本票及借據之 情;被告己○○則坦承被告戊○○丙○○、被害人巳○○ 有至其住處談論賭博糾紛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使人 行無義務及妨害自由等犯行。
①被告戊○○辯稱:
「強盜的部分,我沒有在現場,我是事後才知道」、「後 來他們要離開,我才去接我哥哥(即被告丙○○)、我哥 哥女朋友,他們跟我說去我女朋友家裡,就是要談事情,



我哥哥跟我講說他好像有事情」、「巳○○如何來我家, 我也不知道,本票也是他自己簽的」、「巳○○如何去的 我不知道,回到家裡,我叫我太太(即被告己○○)開門 ,我跟我太太說地方借他們一下,我就進去洗澡,洗完澡 之後他們就已經協調好了,他們請我當公證人,處理有關 巳○○詐賭的事情」等語。
②被告丙○○辯稱:
「那時候在泡沫紅茶店我發現他(即被害人巳○○)詐賭 ,結果他說沒有,他不承認,我有告訴他詐賭的方式,他 才退錢給我,我後來覺得他很過份才打他,只是打二、三 下,因為當時人很多,都圍過來看,誰用衣服蓋巳○○的 頭我也不知道,那時我朋友叫豆花、還有另外二個朋友, 大約三十歲上下,總共三個朋友,另外戊○○是後來我打 電話給他告訴他我被詐賭,我問他到他家談是否方便,結 果他來載我,戊○○自己一個人來」、「他們身上的錢不 是我搶走的,那是我發現他們詐賭,巳○○退給我的,辰 ○○身上的錢是巳○○叫他拿出來退給我的」、「從泡沫 紅茶過來的時候,是我弟弟(即被告戊○○)載我,巳○ ○至於給誰載我也不知道,但是是跟在我們車子的後面, 在神壇的時候,是我跟巳○○坐著談,我們跟他玩三次, 被他詐賭很多錢,我跟他玩三次,他退給我二十萬元,至 少還欠我五、六十萬元,我朋友也被他詐賭,將近二百萬 元,他不知道要賠回多少錢,所以才想找一個公證人,他 要簽本票保證要處理,保證他要負責詐賭的事情,並不是 說簽了多少本票就是負責多少,後來他有請人出來,說要 賠五十萬元後來也不了了之。因為跟我輸的錢差太多,後 來就是不了了之,後來我父親怕我們惹麻煩,就叫我們跟 他和解」等語。
③被告己○○辯稱:
「從泡沫紅茶店我不在,在神壇我只是開門就進房間,我 根本不在,從頭到尾在的應該是卯○○」、「我沒有講恐 嚇的話」等語。(以上參見本院96年3月7日審理筆錄)二、使人行無義務強制罪部分(台中市○○路與健行路口泡沫紅 茶店部分):
 ㈠、証人卯○○於警詢中証稱:「我當時在台中市○○路與健   行路口一家泡沫紅茶店,有看到丙○○的友人五、六人徒   手毆打巳○○,打完以後我有見到巳○○臉上有流血。」   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4-17頁警詢筆錄   )
 ㈡、証人卯○○於偵查中証稱:「問:丙○○在現場有無打阿



  超?答:沒有。是一些不認識的人打的。這些人是小虎(   即被告戊○○)帶過來的。」、「他們人很多,我被推到  後面,他們是徒手打的。」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   06號偵卷57-58頁偵訊筆錄)並証稱:「問:丙○○說巳   ○○詐賭的過程?答:他說巳○○詐賭,有摔牌,叫巳○  ○把錢還出來。沒幾分鐘有10幾20個人進來,我本來坐丙 ○○旁邊,後來就跑出去了。在泡沫紅茶店我有看過小虎 。」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756號偵卷109-110頁偵 訊筆錄)
㈢、而當時在泡沫紅茶店內被告丙○○確與一些朋友在一起, 被告戊○○當時確實在場,並於雙方發生爭執後,有一些 人來到現場,而巳○○確遭人毆打受傷等情,業據証人卯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稱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6年2 月6日審理筆錄)
㈣、証人辰○○於警詢中証稱:「我於94年2月28日凌晨2時許 ,到臺中市○○路、健行路口一家泡沫紅茶店找我的朋友 巳○○,當時在場的有綽號「阿源」(即指被告丙○○) 、「阿倫」、「阿龍」、「和尚」及「阿源」的女友等人 ,綽號「阿倫」的男子在三時左右先離開,「阿源」期間 他有離開過二次,第二次進來後「阿源」就帶了十幾個男 子進來,「阿源」叫巳○○身上十幾萬元的錢都拿出來, 及我身上的錢也拿出來,我當時因害怕所以將身上僅有的 十萬元都拿出來。」、「我及巳○○被他們恐嚇交付現金 二十幾萬,看到巳○○被阿源他們十幾人痛毆又強押上車 」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31-33頁警詢筆 錄)
㈤、証人辰○○於偵查中証稱:「...他們10幾個人圍著我   雖然沒有搶我,但在那種情況之下,我會害怕所以主動把   錢拿出來了,我把錢放在桌上。巳○○的錢也是放在桌上  被他們拿走。」、「他們說巳○○詐賭。我確定丙○○有   講巳○○詐賭,他們在現場要強押巳○○上車時,因為巳   ○○要掙脫,所以有打巳○○,我不清楚他們把巳○○押  上何種車。」等語。(以上參見94他字第545號偵卷12-13   頁偵查筆錄)並証稱:「問:他們在外面如何打巳○○?   答:有一段距離,所以可能是用徒手打的,我只看到很多  人要推他上車,巳○○在爭執」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 第4606號偵卷102-103頁偵查筆錄) ㈥、且在泡沫紅茶店賭博時,被告丙○○懷疑巳○○詐賭,被 告丙○○有出去兩、三次,最後一次拿錢回來時,被告丙 ○○即說巳○○詐賭,於站起來後,後面就有十幾個人靠



進來,被告丙○○的朋友就叫巳○○站起來,並叫巳○○ 將錢拿出來,當時巳○○有拿十萬元放在伊身上,丙○○ 叫伊將錢拿出來,伊就拿出來。因為當時被告丙○○人多 ,伊會怕,巳○○將錢放在桌上,是主動拿出來的,因為 當時有一個人押著巳○○等情,業據証人辰○○於本院審 理中具結証稱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 理筆錄)
㈦、証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中証稱:「我於94年2月28日 凌晨和朋友綽號「阿倫」、「阿源」(即被告丙○○)男 子及辰○○在臺中市○○路、健行路口一家泡沫紅茶店, 玩撲克牌時,綽號「阿倫」的男子先離開,後來「阿源」 他也離開,過了不久,「阿源」帶了一、二十個男子進來 ,將我身上十幾萬元的現金搶走,及我朋友辰○○身上十 幾萬元現金也一起搶走」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 號偵卷18-21頁警詢筆錄)
㈧、証人即被害人巳○○於偵查中証稱:「問:當天在泡沫紅   茶店,丙○○說你如何詐賭?答:當時我跟丙○○、和尚   、阿倫、阿龍在一起賭,賭妞妞,賭的時候他都沒講我詐  賭,我跟他賭過2次,我不曉得他輸多少,我跟和尚也只 有遇過2、3次,只有阿倫是我的朋友,是他帶我去的,我 被打的時候,阿倫不在,他先走了,他走了沒多久丙○○ 就帶了一群人進來,丙○○就把牌摔掉,說把錢拿出來, 進來的小弟就開始打我,接著就把我押走。」、「問:你   桌上的錢是誰拿走的?答:我不曉得,他們進來後情況很   混亂,他們有打我,把我押走。....丙○○沒有打我   ,是他帶來的人打的,約有10幾個人」等語。(以上參見  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01-103頁偵訊筆錄) ㈨、而証人辰○○身上的十萬元是伊贏的錢,伊拿給她保管, 被告丙○○叫伊將身上的錢給他,當時有十幾個人進來, 並在賭桌上毆打伊,伊當時沒有辦法不拿錢出來,因為當 時他們一、二十人,他們講什麼,伊就依照他們的意思去 做等情,業據証人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稱明確。( 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 ㈩、況被害人巳○○確實受傷之情,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附於94偵字第4606號偵卷24、25 頁,刑事警察局刑偵六一字第119585號警卷90-91頁), 足認証人巳○○上開証稱確遭毆打之情誠屬可信。 、再參酌被告戊○○自承確實有到泡沫紅茶店現場;被告丙 ○○復自承:伊覺得巳○○很過份才打他,只是打二、三 下,至於誰用衣服蓋巳○○的頭,伊也不知道,當時總共



還有另外三個年籍不詳的朋友,而被告戊○○是後來我打 電話給他告訴他我被詐賭,被告戊○○自己一個人來等語 互核與上開証人辰○○、卯○○、巳○○供証情節大致相 符,因認証人辰○○、卯○○、巳○○上開供証均與事實 相符。
、綜上所述,本件於上開泡沫紅茶店內強制罪之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戊○○丙○○與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被 害人巳○○行無義務強制罪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至明,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①至公訴意旨就此部分犯行認:被告戊○○丙○○與上    開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強取被害人巳○○之上   開20餘萬元等情,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毆打被害人巳○○,以此強暴、脅迫之手段, 至使被害人巳○○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後,由被告丙 ○○取得上開20餘萬元,認被告戊○○丙○○與三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係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 強盜罪嫌云云。
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 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且按刑法上之強盜 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之 一,此亦有最高法院著有21年上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 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其以情況證據(即 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 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 ,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 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 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甚彰明。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其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証據以資審認;而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 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 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52年度台 上字第1300號及61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稽。另被 告為其妻索討賭債雖屬自然債務,不得為訴訟上之請求 ,但尚非無債權債務之存在,被害人為劉進來之妻,被 告主觀上即非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即與恐嚇取財 罪無關,應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最高法院82年台 上字第3701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③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戊○○丙○○涉犯刑法第330 條 第1 項結夥三人強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確取得 被害人巳○○之20餘萬元為其論據。惟查:
    ⒈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我去的時    候,他們就在玩牌,我坐在那邊半個小時左右,就發生   狀況,發生一個叫吳什麼的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當  時我見過他,(當庭指認被告丙○○),他們就與巳○ ○發生糾紛,有一些誤會,誤解廖是詐賭。」、「當時 丙○○懷疑巳○○詐賭,丙○○有出去兩、三次,他說   他身上沒有錢,最後一次進來將錢放在桌上,並說你詐  賭...」、「丙○○在賭博的時候,有質疑巳○○詐 賭」等語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 筆錄)
⒉証人即被害人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稱:「丙○ ○說他輸錢,就懷疑我詐賭,就叫人將我帶走。」等語 。(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 ⒊証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4年2 月28日 凌晨在泡沫紅茶店,發生阿超(即巳○○)詐賭行為, 當場有些口角,後來阿超將錢退還給丙○○。」、「丙   ○○說他詐賭,阿超起先否認,後來丙○○說他如何詐  賭的情況,阿超就將錢還給他。」等語。(以上參見本 院95年12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
⒋証人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就是丙○○發 現他(指巳○○)詐賭,就跟對方吵起來,他們在吵的 時候很久,我記不起來細節,後來我就走出去。」等語 。(以上參見本院96年2月6日審理筆錄)
⒌綜上所述,被告丙○○主觀上確認巳○○有詐賭之情 即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丙○○確實因疑遭巳○○詐賭而 輸了錢,其主觀上欲取回遭詐騙之款項,被告戊○○及 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渠等主觀上係為其兄前往處理 遭詐賭之情事,被告戊○○丙○○等五人並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即被告戊○○丙○○等人所為強暴、脅迫 ,令巳○○強制交出20餘萬元之行為,除構成上揭強制 罪外,因欠缺主觀不法意圖,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 旨,其等五人所為即與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之構成要件有間,惟因公訴人起訴此部分犯罪,與上開 所犯強制罪之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三、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
㈠、証人辰○○於警詢中証稱:「後阿源(即指被告丙○○) 有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跟阿源說要跟巳○○ 講話,我問巳○○說有沒有怎樣,他以很害怕的口氣說沒 有,我問他人在哪裡?他說我不知道,叫我不用擔心,我 問他說對方有沒有逼 迫你簽本票?他隱約表示有,我為 了顧及他的安全,叫巳○○跟對方說要錢沒有關係,只要 不傷害他就好。」、「...看到巳○○被阿源他們十幾 人痛毆又強押上車」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 卷31-33頁警詢筆錄)
㈡、証人辰○○於偵查中証稱:「..他們在現場要強押巳○   ○上車時,因為巳○○要掙脫,所以有打巳○○,我不清   楚他們把巳○○押上何種車。」等語。(以上參見94他字  第545號偵卷12-13頁偵查筆錄)並証稱:「問:他們在外 面如何打巳○○?答:有一段距離,所以可能是用徒手打 的,我只看到很多人要推他上車,巳○○在爭執」等語。 (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02-103頁偵查筆錄) ㈢、而巳○○確係在泡沫紅茶店遭被告丙○○的朋友將巳○○ 押上車,被告丙○○人很多,要將巳○○帶上車時,伊在 遠處並有看到巳○○有掙扎,仍被強押上車之情,業據証 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稱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5 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
㈣、証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中証稱:「...將我押上他 們的一部自小客車,當時「阿源」(即指被告丙○○)他 們開了三部自小客車過來,其中有一部賓士牌S500型的自 小客車我印象比較深刻,把我押進車子的時候,跟我朋友 辰○○說要她籌款贖我脫身,在車內就用衣服把我的眼睛 蒙住,我只知道當時那部賓士S500型的自小客車在前頭帶 路,他們出言恐嚇我說要承認我有詐賭,不然就要剁我的 手指頭。當時在車內就動手毆打我,因我害怕恐慌之餘, 我都不敢反抗他們,後來帶我到一個處所之後,才將蒙住 眼睛的衣服拿開,我發現是一個類似神壇的處所,裡面當 時有十幾個人在場,後來有一名綽號「小虎」(即被告戊 ○○)的男子進來。」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



偵卷18-21頁警詢筆錄)
㈤、証人即被害人巳○○於偵查中証稱:「...進來的小弟 就開始打我,接著就把我押走。」、「...他們有打我   ,把我押走。到了神壇因為是他(即被告戊○○)叫我簽   本票跟借據,所以我可以確定是他。丙○○沒有打我,他  帶來的人打的,約有10幾個人,過去神壇時我沒有跟丙○ ○同車,他們另外坐。在車上時他們有打我,叫我下車時 要承認。」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01-10   3頁偵訊筆錄)
㈥、而被告丙○○輸錢,懷疑伊詐賭,就叫人將伊帶走,伊在 車上時就被蒙面等情,業據証人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 証稱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 ㈦、証人卯○○於警詢中証稱:「我們將巳○○帶至前述廟宇   ,由丙○○的友人(年籍資料不詳)要求巳○○簽下新台  幣五百萬元借據。」、「我當時在台中市○○路與健行路   口一家泡沫紅茶店,有看到丙○○的友人五、六人徒手毆   打巳○○,打完以後我有見到巳○○臉上有流血。」等語   。(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4-17頁警詢筆錄) ㈧、証人卯○○於偵查中証稱:「問:丙○○在現場有無打阿   超?答:沒有。是一些不認識的人打的。這些人是小虎(   即被告戊○○)帶過來的。」、「他們人很多,我被推到   後面,他們是徒手打的,後來我也有跟去嶺東山上廟那裡   ,阿超在那裡有簽500萬的借據。」等語。(以上參見94   偵字第4606號偵卷57-58頁偵訊筆錄)並証稱:「問:從 泡沫紅茶店到神壇,妳跟誰坐同車?答:戊○○丙○○ ,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總共幾輛車我不清楚。」、「 問:丙○○說巳○○詐賭的過程?答:他說巳○○詐賭, 有摔牌,叫巳○○把錢還出來。沒幾分鐘有10幾20個人進 來,我本來坐丙○○旁邊,後來就跑出去了。在泡沫紅茶 店我有看過小虎(即被告戊○○)。」等語。(以上參見 94偵字第4756號偵卷109-11 0頁偵訊筆錄) ㈨、而被告戊○○當時確實在場,在泡沫紅茶店外面,要載伊 與被告丙○○,並於雙方發生爭執後,並有一些人來到現 場,而巳○○身上確遭人毆打受傷等情,業據証人卯○○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稱明確。(以上參見本院96年2月6日 審理筆錄)
㈩、再參酌被告戊○○自承確實有到泡沫紅茶店現場;被告丙 ○○復自承:伊覺得巳○○很過份才打他,只是打二、三 下,至於誰用衣服蓋巳○○的頭,伊也不知道,當時總共 還有另外三個年籍不詳的朋友,而被告戊○○是後來我打



電話給他告訴他我被詐賭,被告戊○○自己一個人來,從 泡沫紅茶過來的時候,是我弟弟(即被告戊○○)載我, 巳○○至於給誰載我也不知道,但是是跟在我們車子的後 面等語,互核與証人辰○○、卯○○、巳○○上開供証情 節大致相符,因認上開証人辰○○、卯○○、巳○○上開 供証均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件於上開被告戊○○丙○○與三名年籍不 詳成年男子共同從泡沫紅茶店內強押巳○○上車,非法剝 奪巳○○行動自由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丙○○ 與三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應均論以共同正犯。四、使人行無義務強制罪部分(台中市○○區○○路133之6號被 告己○○住處神壇部分):
㈠、証人辰○○於警詢中証稱:「阿源(即指被告丙○○)有 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跟阿源說要跟巳○○講 話,我問巳○○說有沒有怎樣,他以很害怕的口氣說沒有 ,我問他人在哪裡?他說我不知道,叫我不用擔心,我問 他說對方有沒有逼迫你簽本票?他隱約表示有,我為了顧 及他的安全,叫巳○○跟對方說要錢沒有關係,只要不傷 害他就好。」等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31 -33頁警詢筆錄)
㈡、又巳○○回來的時候我有問他,告訴我,他去時神壇那邊 ,他有簽本票等語,亦據証人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証 稱屬實。(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 ㈢、証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中証稱:「...並將我押上 他們的一部自小客車,當時阿源(即指被告丙○○)他們 開了三部自小客車過來,其中有一部賓士牌S500型的自小 客車我印象比較深刻,把我押進車子的時候,跟我朋友辰 ○○說要她籌款贖我脫身,在車內就用衣服把我的眼睛蒙 住,我只知道當時那部賓士S500型的自小客車在前頭帶路 ,他們出言恐嚇我說要承認我有詐賭,不然就要剁我的手 指頭。當時在車內就動手毆打我,因我害怕恐慌之餘,我 都不敢反抗他們,後來帶我到一個處所之後,才將蒙住眼 睛的衣服拿開,我發現是一個類似神壇的處所,裡面當時 有十幾個人在場,後來有一名綽號「小虎」(即指被告戊 ○○)的男子進來,然後「阿源」就強要我寫下一張伍佰 萬元的借據,及五張各壹佰萬元的本票,「小虎」對我說 這件事是「阿源」委託他處理的。」等語。(以上參見94 偵字第4606號偵卷18-21頁警詢筆錄) ㈣、証人即被害人巳○○於偵查中証稱:「到了神壇因為是他



(即指被告戊○○)叫我簽本票跟借據,所以我可以確定 是他。丙○○沒有打我,是他帶來的人打的,約有10幾個 人,過去神壇時我沒有跟丙○○同車,他們另外坐。在車 上時他們有打我,叫我下車時要承認。」、「問:去神壇 時,你確定己○○在場?答:我確定她一直在場,她就坐 在桌子那邊。丙○○的女朋友我不認識,我大部分的時間 都被蒙面,簽本票跟借據時己○○跟戊○○是跟我面對面 的,己○○確實有對我恐嚇,她說她黑白兩道很熟,如果 報警,有辦法叫人家收那些錢,她說要警察幫她收。」等 語。(以上參見94偵字第4606號偵卷101-103頁偵訊筆錄 )
㈤、又被告戊○○確實有在神壇出現,他說受人家委託要處理 債務(即賭債),五百萬元本票,是被告戊○○旁邊的小 弟念什麼伊就寫什麼,當時小弟有打伊,但是被告戊○○ 有叫小弟不要打我;伊有記憶在檢察官偵查時,伊有說被 告己○○在場,且簽本票的時候,被告己○○、戊○○與 伊面對面,並確實有對伊恐嚇等情。亦據証人巳○○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証稱屬實。(以上參見本院95年11月29日上 午審理筆錄)
 ㈥、証人卯○○於警詢中証稱:「我們將巳○○帶至前述廟宇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