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6年度促字第6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3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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