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80號
PTDV,96,補,80,200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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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6年度促字第6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3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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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