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管秀美
相 對 人 葉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