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32號
PTDM,96,易,132,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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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968 號),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 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亦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此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爰依前揭說明,改用通常程 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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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